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吴迪 谭陈宇
2018年9月26日,重庆市垫江县某菜市场卖豆芽的商贩李某英和胡某光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打斗并导致双方均受伤。当日下午,李某英因手受伤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第4近节指骨近端骨折”。垫江县公安局对李某英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英不服行政处罚,向重庆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未支持李某英的诉讼请求。由于不符合再审申请情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英提出的再审申请。
随后,李某英又将胡某光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胡某光赔偿其受伤住院期间相关损失。垫江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李某英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英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李某英与胡某光发生口角后,理应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平息矛盾、化解纠纷,或先以当地合理调处为主进行依法维权,但李某英违反法律,侵犯了胡某光的人身权利,不仅对胡某光进行人身辱骂,甚至有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胡某光受伤。
本案中,法院查明冲突的起因是李某英挑起事端,具有殴打胡某光的故意,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同时,李某英受伤系其自身行为所致,胡某光对李某英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英的索赔请求于法无据,两级法院均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