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吴迪
2018年,原告杨某甲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乙偿还其借款,垫江县法院立案受理后,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杨某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杨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垫江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乐至县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垫江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重庆市垫江县,垫江县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杨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后杨某乙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使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乐至县法院管辖,垫江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乐至县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杨某甲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杨某乙偿还借款,被上诉人杨某甲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垫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杨某甲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垫江县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垫江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杨某乙提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上诉人杨某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同时,承办法官也向当事人阐明滥用管辖权异议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最终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