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赵富林
2018年6月,贾某与段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贾某按当地风俗习惯在首次见面、看家、行礼、提亲等婚约过程中,先后给付段某彩礼10余万元,另有其他财物价值数万元。2019年9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贾某再次给付段某红包合计12000元,迎亲时在新娘茶瓶中装现金8888元,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此后,由于性格差异,两人常有矛盾,关系逐渐恶化,最终无法共同生活。2019年底,段某离家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约。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贾某将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39488元,并返还钻石项链、钻石戒指、金手镯、苹果手机等财物。
卢氏县法院五里川法庭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在婚约不成立时,彩礼的赠与也自动解除,所以赠与方有权要回彩礼。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符合彩礼性质的礼金和财物,女方应当返还。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而当婚约解除时,彩礼的返还也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结合当地风俗,根据个案实际情况认定,不宜一概全额返还。本案中,贾某、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有夫妻之实,对返还彩礼的比例和金额,应考虑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当地风俗,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贾某彩礼92322.3元,段某返还贾某钻石戒指一枚、钻石项链一条、黄金首饰一套、苹果手机一部,陪嫁物品归段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