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胡科刚 张晓燕
通过网约车平台叫车,随后又与司机协商将网约车订单改为私下支付车费,当车辆发生事故后,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网约车平台不属于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2018年6月,蒋某艳与同事共四人通过“滴滴出行”约到张某志的车自青岛市前往日照市。上车以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费。
车辆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一辆货车追尾,致乘客蒋某艳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蒋某艳的亲属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1201元。
一审法院判决滴滴公司赔偿蒋某艳的亲属损失80万元。滴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滴滴公司认为,涉案网约车订单在出发前取消,乘客和滴滴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乘客和网约车司机张某志私下达成协议后发生交通事故,此时滴滴公司已非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照中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蒋某艳亲属对滴滴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照中院民一庭法官宋海红介绍,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平台协议中关于服务合作期间的约定,向乘客提供网约车交通服务的合作期间为订单成立时至乘客到达订单目的地下车时止。
本案中,蒋某艳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后,又与司机张某志协议取消了订单。事发时,驾驶人张某志并非处于与滴滴公司合作期间,蒋某艳与滴滴公司也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该事故与滴滴公司无关。综合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滴滴公司平台不再对这个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