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平台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张某乘坐网约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张某某、翦某某等将重庆某公司、李某某等4名被告诉至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该案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重庆某公司、李某某向张某某、翦某某等赔付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5日,常某驾驶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死亡,其他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与常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不担责。
李某某使用APP从事网约车服务。重庆某公司是该APP的所有人,对李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运营证、网约车从业资格证进行了审核。李某某每月给重庆某公司支付100元软件服务费。死者张某的手机上显示“网约车,本人乘车,行驶中”。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某某、翦某某等赔付583041.89元;李某某向张某某、翦某某等赔付437980.11元;驳回张某某、翦某某等其余诉讼请求。
张某某、翦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向重庆某公司提交资料通过审核,每月交纳费用100元,成为重庆某公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重庆某公司向李某某、张某提供扫码服务,授权李某某与张某订立网约车服务合同。张某通过扫码模式发出订单,李某某在该平台接单确认,张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已经成立运输合同,重庆某公司自合同成立之时起应当承担承运人的安全运输责任。重庆某公司辩称其不参与交易价格、订单分配、利益提成、未设置行程终点等涉及经营核心内容问题,不应承担责任。但这些运营方式,均系重庆某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与乘客无关,其内部管理行为不得对抗乘客,不得免除其对张某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故重庆某公司应当承担对死者张某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重庆某公司、李某某向张某某、翦某某等赔付437980.11元。
刘洋 谢长江 雷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