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刘中全 通讯员张海婷
“贵院民事检察部受理本案后,刘宏宇副主任和杜海洋检察官极为重视,无论是对案件的分析,还是审查调解,都做到了认真负责,公正且高效,为我们公司排忧解难……”
“只言片语难以表达我们的感激之情,感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和谐……”
近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几乎同时收到了同一个案件不同的两封感谢信,写信的分别是一起涉民营企业检察监督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检察官案子办得好,体现了公平公正,这是怎么回事?
缘起:支付利息引争议
2017年8月,抚松县某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中标当地生态农村创建项目工程,家具公司将其中的栅栏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钢公司),双方签订了《栅栏安装合同》,约定彩钢公司使用壁厚为1.5mm的镀锌方管为当地某村委会安装栅栏,如家具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照3%的月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2017年10月,栅栏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家具公司收到全部工程款,却以彩钢公司使用的镀锌方管未达到所要求的标准为由,拒付184余万元工程尾款。
彩钢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家具公司向彩钢公司支付184余万元工程尾款,自2017年12月17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吉林省检察院受理本案监督申请之时,家具公司应当向彩钢公司支付的本息合计已达到317万余元。
双方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本金数额均无异议,但对于是否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存在重大分歧。
监督:反复协调促和解
家具公司申请监督认为,彩钢公司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应当向其支付利息;彩钢公司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栅栏的发包人并没有对镀锌方管的壁厚做出要求,该工程已经由多方共同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家具公司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且家具公司在法院诉讼过程中也并没有就工程质量导致违约责任提出反诉,其应当足额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迟延履行利息。
“我们阅卷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瑕疵,无论哪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都难以体现公平公正。”案件承办人刘宏宇介绍说,办案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是民营企业,企业经营皆因为历经三年诉讼而遭受了极大损失。家具公司因其账户被查封,导致其无法获取政府补贴,彩钢公司也因工程尾款长期未得到支付而陷入经营困境。随着时间推移,利息数额还在持续增加,双方企业的损失也在不断扩大,处境也更加艰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尽快止损,不仅矛盾将更加不可调和,企业甚至还有破产风险。
为此,办案人于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多次与双方企业负责人沟通,反复做思想工作,寻找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的处理方式。
说理:案结事了人和
12月28日,办案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调解,引导双方本着法理人情换位思考,抱着解决问题的诚意充分沟通,通过近四个小时的谈话和充分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认识到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都表示愿意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办案人组织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家具公司为彩钢公司列明详细的还款计划,彩钢公司为家具公司一次性免去77万余元利息,并承诺不再增加迟延履行利息。
“为保证监督效果,我们于次日委托当地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指派两名检察人员,专程陪同双方当事人将《和解协议》递交到法院,并敦促双方均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另一位承办人杜海洋介绍说。
目前,家具公司和彩钢公司已经开始履行和解协议,家具公司的账户将于近期解封,彩钢公司的经营困境也得到了缓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家具公司已经向省检察院递交了《撤回监督申请申请书》,本案顺利终结审查。
家具公司负责人表示:“受疫情影响,我公司负重前行,案件和解,减轻了企业高额的利息压力,缓解了还款期限,了却此案可以说是为我们雪中送炭。”
“我部将对此案继续跟进,促成协议全面履行。今后,我们也将继续充分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仅在依法办好案件上保质量,还要在深化拓展办案效果上求极致,并注重创建服务民营经济的长效机制,延伸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触角,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刘宏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