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梁睿 杨颜金
工人韩某长期独立从事材料搬运工作,在某次搬运过程中为方便搬运材料进入电梯,将一块木板放置在一层电梯门处阻止电梯门关闭,在其离开电梯期间电梯门关闭后上行,造成电梯损坏。法院一审判决韩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韩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个体搬运工韩某进入某新建成的小区单元内搬运材料。电梯门在一层打开后,为了方便搬运,韩某将一块长约60厘米、宽约40厘米、厚度为1.8厘米的板状物倚靠在一侧电梯门运行的轨道上,阻止电梯门关闭。根据单元楼及电梯内的录像显示,此后韩某多次往复向电梯内搬运物品,约30秒后电梯显示器开始显示“上行”标识,又经过约60秒后,电梯开始强制关门,电梯门将木板推行至轨道中央后,该板状物被两扇门垂直夹住,电梯门夹着该板状物开始上行,随后发生严重的碰撞,造成电梯损坏,电梯最终停于二层。
事后,维修公司向物业公司出具《某小区电梯(右侧)损坏原因认定及维修报价说明》,载明事故发生系韩某造成,维修费合计为2.2万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将韩某诉至法院,索赔电梯维修费2.2万元。 庭审中,韩某辩称,案涉电梯存在电梯门还没有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就自行运行的危险现象,系电梯故障造成,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韩某将板材放置在电梯门当中,离开电梯后电梯强制关门上行,造成电梯损坏,物业公司为此支付维修费用2.2万元,故物业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韩某辩称电梯关门是电梯本身存在故障,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韩某承担电梯维修费2.2万元。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在电梯门没有完全关闭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电梯上行的现象,明显属于电梯故障,该情况不可能是因人为或外界因素造成的,维修公司修理的部位是否系本次事故造成的,以及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并未充分证明,一审法院未考虑双方的过错比例和责任问题。
对此,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担责。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用障碍物阻挡电梯门存主观过错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有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本案中,韩某搬运物品的过程中,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将一块板状物垂直放置于电梯门运行的轨道处,阻止电梯门关闭,其离开电梯后电梯门关闭上行,造成电梯损坏,停止运行。根据常识来看,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用异物阻挡电梯门关闭非常危险,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后果。韩某为方便搬运东西,在未通知电梯管理单位对电梯采取正确制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用物体阻挡电梯门,未能尽到一般人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故韩某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韩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应当承担损害电梯的侵权责任。 韩某上诉主张本次事故系因电梯故障,且修理的所有部位是否存在合理和必要性一审未予审查。对此,北京一中院认为,韩某主张电梯存在故障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一审法院的释明下其亦未就此申请鉴定。同时,案涉小区系新入住小区,电梯处于检验有效期内的前提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因电梯故障所导致,韩某应对其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韩某辩称电梯维修的部位不合理,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法官庭后提醒,乘梯人在平时乘坐电梯需要等人或者搬运东西时,避免使用木板、箱子等异物阻挡电梯关闭,应通知电梯的管理单位对电梯采取制动措施,让电梯安全停留,以免发生电梯损坏甚至影响生命安全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