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冲 通讯员谢瑞羽
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因骨折、关节脱位而入院,数十日后却在医院死亡,谁该为这样的结果负责?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通过法院调解,最终多方达成和解,原告获得44万元赔偿。 法院查明,2019年8月,王某驾车搭载庄某等人与沈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庄某两处骨折、一处关节脱位。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庄某无责任。此后,庄某住医院进行治疗,然而在治疗的第43天庄某突然意识丧失、呼吸心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为双肺肺动脉主干及分支血栓栓塞。
2020年4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庄某的死亡是由于此次交通事故损伤后果及医院诊疗过错行为共同导致的,建议交通事故及医方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亡原因构成中各占50%。 庄某的母亲将王某、沈某、沈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医院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沈某及保险公司共赔偿40余万元,医院赔偿40余万元。保险公司理赔后,王某与医院对于责任分配和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均要求重新鉴定。但由于尸体火化等原因,鉴定机构给出了鉴定不能的答复。
法官根据双方争议焦点,客观说明目前鉴定遇到的阻碍及存在的风险,讲明利害关系,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解疑,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医院赔偿25万元,王某赔偿19万元,案件得以解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属两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由于医院因失职客观扩大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应按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比例先行赔偿。同时,交强险承担的是驾驶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替代赔偿责任,应在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范围内赔付。法院向原告及被告王某、医院讲解合议庭对案件的理解及认定思路后,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