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王雅楠
3月22日,在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唐山路的上海城小区,业主袁星收到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孙振江送来的200元公共收益款。“虽然不多,但这代表我们业主的权益得到了维护。”袁星欣慰地说。
据孙振江介绍,这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前物业公司打官司拿回来的小区公共收益金,共计44.8万余元。官司赢了后,已在小区公示,1900户业主将陆续收到自己的公共收益所得。 上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成立,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解聘了前物业公司,并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招标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前物业公司不愿退出,也不同意移交小区公共收益金,业主委员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将该物业公司告到法院。
2019年8月,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前物业公司自2015年1月起为上海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所获取的车位维护费、管理费和门岗车位管理费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盈利性活动,其收益应归业主所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前物业公司退出上海城小区,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移交小区公共收益44.8万余元。 前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 审理此案的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刘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明确了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本案审理中,法庭先是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那么小区内还有哪些收入属于“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门闸道闸广告、多媒体电视广告、滚屏灯箱广告、楼房墙体广告等其他公共区域广告;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门面、摊位收益;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会所、游泳池、活动室等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自动售卖机、售水机、快递柜、生鲜柜运营费;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刘萌同时提醒,虽然公共收益属于业主,但公共收益载体的运营与管理依然需要物业企业的支持。“法律法规是严肃冰冷的,但生活却是温暖的,业主要服务,物业要盈利,在处理公共收益的过程中,依然需要物业、业主委员会、社区等多方参与、建议,相互理解沟通和监督,将公共收益用到实处,为小区建设发展、邻里关系和谐作出贡献,才是‘公共收益’的价值所在。”刘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