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芜湖市南陵县的徐某和汪某恋爱后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外地务工。2011年,夫妻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徐某搬离丈夫汪某住处,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其间,由于两人联系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经家人朋友劝说,徐某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2017年,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申请撤诉。2019年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其丈夫汪某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2020年10月,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初,南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院经庭审查明,自2019年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互无往来,经调解双方感情确无和好可能,故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宣判原告和被告离婚。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徐某和汪某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且徐某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