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果分居又满一年再次诉离法院判决支持

2021-01-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6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方硕

刘某与祝某系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刘某于2019年4月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以双方关系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驳回。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二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新规定,改判支持刘某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据了解,刘某与祝某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分居,刘某2019年4月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驳回,2020年10月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双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祝某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二审后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系《民法典》在2001年我国婚姻法基础上新增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没有上述规定中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事由,亦无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初次起诉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初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后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本着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的出发点,民法典增加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