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崔东凯 张冲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妥善审理一批涉民生案件。近日,哈尔滨中院审理了一批快递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系列案件,通过耐心调解“柔性”处理,最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12名劳动者获得90万元赔偿款。 2011年至2019年,范某某等人在黑龙江省内某知名快递公司从事分拣员工作,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黑龙江某人力资源公司缴纳。2016年5月起,快递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多份劳务承揽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2019年,快递公司因资源整合,通知范某某等人在家待岗,2020年3月,人力资源公司在哈尔滨市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系统办理与范某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2020年1月1日起,某快递公司未再支付范某某等人的工资。
本案的焦点就是用工主体的确认。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揽服务合同不符合劳务承揽的要求,也不符合签订合同的通常形式,双方系以“劳务承揽”的形式掩盖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故法院确认用工主体应为快递公司。 因该案发生在疫情期间,涉案人员较多,诉讼标的额大,为了能够妥善处理该起纠纷,避免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哈尔滨中院成立了由民一庭两名副庭长牵头与业务骨干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审理该案。
经过评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快递公司以其非用工主体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迳行裁判该快递公司败诉,既不能充分体现疫情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不能将纠纷彻底解决。因此,法院在立足既要正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又要深刻把握和贯彻国家关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基础上,运用向当事人全程释法析理的方法,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柔性处理该批案件。最终,快递公司认识到此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确属违法并转变态度同意调解处理争议,劳动者也充分理解了当前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在可接受范围内适当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该批案件共有12起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快递公司及时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处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
下一步,哈尔滨中院将紧扣“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目标要求,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的思想理念,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升办事效率,全方位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