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违法的,出借人也是有过错的,并且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何某出借账户存在过错,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6.28万元及利息;账户出借人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2012年起,原告王甲、王乙(夫妻)根据被告陈某要求,陆续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现金方式支付350万元给陈某、账户出借人何某,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陈某、何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本金1074000元以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借款本金1074000元及利息,被告何某为其出借账户收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情况如下:原告王甲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8月转账50万元、25万元至何某账户,王乙2017年6月转账10万元至何某账户,合计8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借条以及谈话录音、电话录音等证据,可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66.28万元。关于何某的责任问题,何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何某收到涉案借款后,通过自己的账户逐月向原告王甲王乙偿还借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转款及支付利息款是受到陈某的授权或委托,因此,被告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对涉案借款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出借银行账户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导致涉诉现象比较常见。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账户出借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银行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出借人存在以下处理方式:其一,判决出借人与借用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判决出借人仅对本金承担责任;其三,判决出借人根据自己的过错对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有的行为借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以达到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从而扰乱金融秩序。有的则是为了收取好处费,不顾国家制度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银行账户,为其办理款项收付业务,以套购紧俏物资或套取现金。甚至存在将借来的账户用于赌球、洗钱、非法集资或者经济诈骗等。那么作为账户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会因此而受到牵连。如果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用途仍出借账户,将构成共同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出借银行账户经常引发诉讼风险。常见的情形有债权人起诉账户借用人(债务人)的同时,一并诉请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银行账户对于债权人存在一定的危害,倒逼债权人将借用人及出借人一并起诉。也有债权人仅仅起诉账户出借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与账户出借人无合同关系,账户出借人不能说明自己获取款项有合法有据,导致账户出借人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也有借用人起诉出借人的诉讼。由于出借的账户收到汇款后,出借人将款项转交给借用人时无款项交接的手续,甚至未保留证据,极易产生纠纷。
本案中,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收取债权人的借款85万元,并通过账户返还部分本息,违反了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律规定,且并无证据证明是受债务人陈某的委托,最终被判处连带担责。法官提醒,出借账户风险巨大,应引起警惕。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查实存在账户出借行为的,可一并起诉账户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