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小巍 莫开敏
“感谢检察院与派出所对我们做的调解,这件事圆满解决,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放下了。”
“我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怎么样也不能动手打人。”
“邻里之间要互帮互助,关于排水、用地这些问题要好好商量。以后你们要和睦相处,自己实在不能解决,就找村里,我们村干部就是为你们服务的。”
5月7日,湖北省来凤县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在来凤县大河派出所,对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邓某、犯罪嫌疑人袁某与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分别发言。
袁某与邓某共同居住在大河镇某村,系邻居关系。2020年4月30日,袁某与父母在家中整修院坝,因为排水沟走向问题与邓家发生冲突。争执中,袁某推了邓某一下,邓某因此失去平衡,摔到约一米深的排水沟中。后经鉴定,邓某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右腕关节活动受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十级。
案件移送至来凤县检察院。承办人经过阅卷、提审,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如不将矛盾化解,可能对双方长远相处产生不良影响,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就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多次商讨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调查中,承办人发现当事双方均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承办人多次上门做工作,劝告双方只有尽快和解,摒弃前嫌向前看,才能安心生产生活。
经过几轮协调,双方终于谈妥了赔偿事宜。5月7日,来凤县检察院与县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刑事和解,袁某向邓某支付了医药费和赔偿金,邓某出具了谅解书。
5月8日,来凤县检察院就该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出席。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阐述了拟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袁某的行为虽然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袁某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随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案系因邻里矛盾纠纷引发,袁某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听证人员就该案办理情况提问,对听证事项进行了讨论,发表了各自意见,均同意检察机关对袁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随后,该院对袁某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