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2018年11月8日,杨某通过租车App向某租车公司承租了一辆小型客车,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车App中对“尊享服务”内容的说明表明,杨某购买该服务后,无须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轮胎损失,且某租车公司在保险责任中承诺,承租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
实际上,某租车公司仅为该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2018年11月11日,杨某驾驶该小型客车发生事故,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商业三者险投保不足,杨某被判赔偿对方428000元。后杨某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租车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租车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但实际仅投保5万元,且“尊享服务”明确说明承租人无须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本案中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投保不足由相应保险公司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仅5万元,差额部分15万元属于杨某本可通过商业保险避免的损失,故依法判令某租车公司赔偿杨某15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部分汽车租赁公司为规避风险、提高利润,往往为用于出租的汽车投保较低的商业险,并向消费者作出较高保额的承诺。一旦发生事故,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承诺投保的保额与实际投保的保额不符,导致消费者额外支出费用,该费用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以预见的损失范围。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赔偿该违约行为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本案通过判令汽车租赁公司承担投保不足导致的赔偿责任,对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规制不诚信行为,推动汽车租赁公司完善管理,诚信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