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李燕 王立新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承诺在发生特定意外事故并造成一定的结果后,对伤残保险金等给予保险赔偿。近日,乳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伤残保险金1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无证驾驶,属于免责事项,故不同意给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问题、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提示义务。
本案中,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保险合同中,仅在主合同格式条款“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但在保险单中“免责条款提示:请仔细阅读所附保险产品中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字样,未作出明细提示标志,亦无王某签名等,被告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保险公司还辩称,原告伤残等级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提供的行业标准来确定,并不认可原告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作出的十级伤残结果。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的伤残标准给付保险金,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同样应当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故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所以,本案王某即使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无证驾驶,但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伤残保险金 1万元。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对判决结果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