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郑剑峰 通讯员张彩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经过陕西省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安铁检院)不懈努力,陕西省首例铁路国有资产保护领域民事支持起诉案顺利办结。
不久前,办案检察官王斌就这个案件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铜川车务段进行了回访。铜川车务段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铁路部门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打通了维权途径,对今后解决类似问题起到了示范作用。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将场地与房屋全部返还铁路部门,双方就占有使用费支付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来到西安铁检院,通过对办案检察官深入采访,了解该案的来龙去脉。
国有资产遭非法占有
2005年年底,西安铁路局(现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铜川市王益区原铜南铁中院内10487.8平方米的场地与校舍委托给铜川车务段管理、使用。
2006年,铜川车务段将场地、房屋分别租赁给两家单位使用。后来,这两家单位又将房屋、场地或转租或置换给其他3家单位使用。
2013年,车务段与两家单位重新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届满后一年一签。据王斌介绍,2013年下半年,因拟对涉案场地开发建设,铜川车务段遂依据协议,通知两家单位2013年年底租赁期满时终止合同不再续签。然而,2014年上半年,铜川车务段在收回租赁物与场地时,占用单位拒不腾退。随后铜川车务段为开发建设该场地作准备,不得已采取了断水、断电措施,但占地单位自行接水接电继续使用。
根据材料显示,2020年8月、2021年1月,车务段又先后两次书面通知对方限时腾退房屋与场地,恢复原状后予以返还,同时缴清占用期间的各项费用,均无果。
铜川车务段也曾经考虑过对其进行民事诉讼,但是单纯依靠自身,许多证据难以获取。无奈之下,2021年1月20日,铜川车务段以存在起诉困难为由向西安铁检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至此,国有资产遭非法占有已长达7年之久。
铁检院民事支持起诉
西安铁检院在收到申请后犯了难:“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否适格?”
现有法律中对于民事支持起诉的规定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其中的“机关”是否包括检察机关?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应当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本案国有资产受损情形,如果经调查确有侵权事实,检察院有责任通过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经过反复研判,办案团队达成一致。
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后,检察官们开始案件前期审查工作。
“涉案单位多、纠纷持续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最难的是关键证据缺失。”对此,王斌感触颇深。
原来,西安铁检院在向铜川车务段了解情况时发现,车务段档案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其2014年通知5家单位腾退场地与房屋等能够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关键材料遗失。
检察官继续走访、询问知情人。一位知情人提供了一条线索:“准备对这些场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那家房地产公司,也参与了通知腾退工作。”
提供线索的人记不清那家公司的名称,但是这没有难倒办案人员。检察官助理安菲回忆说:“我们加大走访询问力度,还利用相关软件通过大数据进行关联检索查询,终于找到了那家公司。”
找到了能够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关键证据后,经层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同意,西安铁检院支持铜川车务段提起民事诉讼。
为同类案件提供经验
“五家单位拒不腾退,铜川车务段的资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不仅妨碍铁路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且不支付占有使用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铜川车务段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2021年4月20日,该案一审在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西安铁检院派员出席,并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书。
2021年7月29日,王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铜川车务段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占有物支付占用使用费。
一审判决后,其中两家单位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3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除了完成基本办案任务,西安铁检院办案团队前前后后还做了很多其他工作:发现铁路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使用方面失之于宽,向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检索关联案例发挥的重要作用,推动铁检分院出台《陕西铁检机关案例强制检索办法(试行)》;将办案信息共享,办案团队总结办案经验做法,登台交流。
记者拿起一份当时西安铁检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上面写着:“希望铁路企业管理者通过此案能够充分认识到,管理好国有资产是促使铁路企业可持续发展,巩固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关键,更是国有企业在我国发展新时期应该担当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
这份检察建议书,字里行间流淌的正是检察机关一直秉持的“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正如西安铁检院检察长黄志平所说:“这个案件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