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班干部的小学三年级学生小桐(化名),在上早自习挥舞路队牌时,砸断了同班同学小帅(化名)的前牙。小帅及法定代理人将小桐的家长和小学校方一并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小学校方应承担全责,判赔小帅1.8万余元。校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10岁的小帅和11岁的小桐是同班同学。2009年12月17日早自习期间,小桐作为班干部,根据老师的要求在学校内维持秩序,因挥舞路队牌致使小帅右侧前牙折断。小帅被医院诊断为前牙冠折。
同年12月,小帅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桐的家长及所在小学一并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医疗、更换牙齿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2.8万余元。
小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事故发生时小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受学校老师指派管理课堂秩序,学校没把有安全隐患的路队牌统一管理,因此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而小学校方辩称,事故发生在上课前,不存在教师失职的情形,小帅受伤也不是因为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缺陷所致。且在事故发生后,校方及时通知家长并采取救助措施。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小学校方承担全责,判决其赔偿小帅牙齿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的判决。宣判后,校方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之责,应当区别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内容和预防保护措施。事发时,小帅与小桐均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学在学生进入学校、上课前的时间段内仅有教师在校内巡视,并无教师对班内学生进行管理,且由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班内自行管理,已超出该年龄段学生能力范畴,故小学对事件发生存在管理不当之责任;小帅之伤虽然系小桐所致,但小桐系经教师指派对班级进行管理,故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