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IT人士的小伙子杨某离职后为了谋求更好的岗位,伪造“老东家”印章盖上自己编写的曾经“辉煌”的工作经历。他不曾想本打算谋取高就却反而将自己谋进了高墙内。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对杨某提起公诉。
2010年11月22日,小伙子杨某应聘到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但因不能适应工作,没有通过试用期就于同年12月17日被迫离职。事后杨某并没有试图用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办法来增加找到合适工作的筹码,反而伪造了该网络公司的公章,并利用伪造的公章私自制作离职证明的文件,伪造工作经历,并于2011年3月28日,再次应聘到北京某商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同年5月26日,杨某同样因不适应该岗位而被迫离职,杨某又伪造了该商业公司的人事专用章私自制作自己工作良好的离职证明文件。
经查,杨某不止伪造了这两枚印章,其在二零零七年从北京某民办大学退学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同样从该民办大学退学的金某,并发现金某利用伪造的该民办大学印章制作假毕业证进行贩卖牟利。杨某发现这是一个赚钱的好办法,便从金某处复制了该民办大学毕业证书的模板、学生档案模板、成绩单模板等,又从金某处以每个五十元的价格购买了假毕业证书的封皮,并私刻了该民办大学的印章以及该学校校长的人名章等,开始在其暂住处伪造大学毕业证贩卖,并联系同学在互联网上散布其能伪造大学毕业证的消息招揽生意。期间,杨某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还通过中间人买通该民办大学网络管理人员,将伪造的毕业证信息私自添加到该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一时间在外人看来,真可谓以假乱真。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杨某在与一办证人交易过程中,由于迟迟不能满足办证人要将信息上网的要求,与办证人产生纠纷,后者报警,民警顺藤摸瓜,一举捣毁了杨某办假证的窝点,查获了全部伪造的印章及其他作案工具。事后杨某供述,其曾先后伪造了该民办大学毕业证二百余个,贩卖价格从一百多元到一千多元不等,获利二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日前,房山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对杨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