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在海口文明东路一违建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安监部门调解,违建业主先行支付了38万元赔偿金。后来,业主和工程包工头对于赔偿责任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11月14日,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违建业主符某对坠楼死亡事故承担30%责任,包工头陈某承担70%责任,赔偿款按上述比例划分。
美兰区法院审理查明,去年4月,海口市民符某与包工头陈某签订了《基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符某负责提供材料,委托包工头陈某承建一栋11层高的框架结构楼房,陈某负责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建方原因造成的的安全事故,由承建方自行负责。今年1月17日,在该工地干工的男子郑某,不慎从在建楼房10楼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22日,经有关部门协调,符某、陈某及叫郑某干工的孙某,与郑某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约定三方共赔偿郑某家属41万元。随后,符某先行支付38万元赔偿金给郑某的家属(此前3方各付了1万元)。
由于之后业主符某和包工头陈某对各自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一致,最终符某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照20%(业主)、80%(包工头)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法院查明,符某为自己私宅所取得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施工的楼层为2层,建筑面积344平方米。而符某所建私宅其实为11层,1000多平方米,属于违建。
法院审理认为,符某将私宅建筑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自然人陈某包工承建,故对自己私宅工地上发生的民工死亡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陈某承包其工程后,组织无任何资质人员登高作业;且在施工过程中,自己负责的脚手架未按要求搭建,防护网也未拉装到位,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安监部门对该事故的认定,符某与陈某的责任比例应为3:7。38万元赔偿款按照上述比例划分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