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辛检察院成功办理一市首例民事调解抗诉案

2015-10-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95℃

近日,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对一起申诉5年的法院错误调解案件,依法提请抗诉,亳州市检察院决定抗诉,有效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1994年初,盛成云所在的旧城镇盛河口村征得群众意见,报请旧城镇党委、政府同意,在盛河口村河口东和河口北两段乡村公路旁兴建盛河口集。当时盛成云的耕地在规划街道的南侧,经村民组及盛河口行政村规划给盛成云一家壹间门面宅基地,南北长23米、宽3.3米,东靠盛修信、西靠巷道,该宅基地由村民组统一按宅基地与可耕地挂钩的方式从盛成云家承包地中找平扣除。2011年3月份盛修信(盛成云的弟弟)要在规划给盛成云家的这一间土地上建房,盛成云不让,为此发生纠纷并导致盛成云的妻子被打伤住院。后经利辛县公安局旧城派出所处理打架事宜时,盛成云才得知,盛修信持有利辛县人民法院(2007)利民一初字第964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中原告为施永英,被告为盛立邦(盛成云的父亲)、盛修信,确认内容如下:原告施永英同意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给被告盛修信一间(西头:东西长3.30米.南北宽16米),并给付盛修信人民币10000元。盛成云不服该调解协议,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利辛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事实与程序违法,确有错误,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11年3月份新实施的“两高”司法解释,依法提请抗诉。 

据悉,该案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亳州市检察机关首例民事调解抗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