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4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检方抗诉获改判

2015-10-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75℃

8月25日上午,秋雨绵绵,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刚上班,就听到办公楼下响起一阵鞭炮声,已步入天命之年的王真成将一面绣有“检察监督显正义,民行检察维民权”的锦旗递到该院检察长王正海的手上,激动地连声道谢:“俺们被拖欠劳务费纠纷案获改判了,多亏了检察官主持公道,您们不愧是农民工的贴心人……” 

2006年的初春,王真成、黄大军等44名农民工受雇在张桂滨开办的临沂滨海板材厂打工,他们的出勤率及工作量由该板材厂的基板组长杨雷每天制作报表,生产厂长张路贤签字确认后再按时发放劳务费。同年7月至9月,张桂滨就不按时发劳务费了,共拖欠这44人的劳务费达10万余元。后经多次催要,张桂滨都以种种借口拒付。同年12月,王真成等44人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无果后,撤回了该申请,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桂滨未与王真成等44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零星、不定期用工,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其作为民事纠纷法院有管辖权;张桂滨托欠这44人的10万余元的劳务费,有车间产量日报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且事实清楚。2007年6月25日,该法院判决张桂滨应支付给王真成等44人劳务费102641.84元及利息。宣判后,张桂滨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真成等44人在张桂滨的管理、监督下长期从事相同的工作,按每人每天的工作量逐日统计,按月发放劳务费。张桂滨与王真成等44人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引发的劳务费纠纷问题,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2007年11月1日,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真成等44人的起诉。 

“俺们打工赚钱是为养家活口,为啥干了两个月不给钱?”王真成等44人对裁定不服,便多次到市、区两级政府和人大反映,并准备越级上访。后来,他们经过多方咨询,将该案申诉到兰山区检察院。申诉书不长,但句句都浸透着这44名农民工的血汗。 

2008年7月3日,该院受理此案后,一方面组织干警做好王真成等44人的思想安抚和情绪稳定工作,让他们相信检察机关会主持公道的,消除他们继续上访或赴省、进京上访的念头。另一方面,组织精干力量审查该案,从中找出提请抗诉的理由和抗点。此后,办案检察官顶着酷暑多次到滨海板材厂和劳动仲裁机关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案的焦点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论证,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劳务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王真成等44人仅在张桂滨处工作8个月左右,双方之间形成的是短期的、临时的、即时结清的劳务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张桂滨仅支付给他们劳务费,并不支付各项保险费用,不符合事实劳务关系的特征。由此得出提请抗诉的理由: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2008年7月11日,该院将本案的抗诉意见上呈临沂市检察院,建议将此案提请抗诉。2009年4月1日,山东省检察院将该案提出抗诉。2010年7月12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抗诉裁定,指令临沂市中级法院再审。经过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的努力,法院通过再审后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商贸临沂,物流天下。每当这些农民工们提起检察官,无不竖起大拇指:“检察院为我们主持公道没说的,还不收我们一分钱的费用,这样的好人哪儿去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