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某波等七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一案,100多名群众参加了旁听。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份,被告人蒋某波与“吴哥”、“莫哥”(均在逃)密谋组织他人出卖肾脏,并商定由“莫哥”联系供体(卖肾者),被告人蒋某波负责组织人员在本县为供体做取肾手术,“吴哥”联系受体(买肾者)及肾移植医院。同年7、8月份,三人先后组织刘某等9人到本县集中居住,等待配型成功后以出卖肾脏。
被告人蒋某波雇请被告人蒋某林等三名医师(另两名医师在逃)为供体做取肾手术,雇请被告人常某军、张某义、张某负责安排供体的吃住及体检接送工作,雇请被告人常某梅、李某财夫妇协助护理术后病人并租住其位于本县溶江镇开发区的房屋作手术场地。
同年8月11日,该团伙先后为供体刘某、洪某做了左肾摘除手术,而后将肾脏送至广州交给“吴哥”由其卖给受体,非法获取利益14.4万元,除给每位供体2.2万元外,其余的钱由七被告人分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波、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常某梅、李某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均当庭认罪,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