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韦某因非法倒卖土地,近日被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09年至2011年间,韦某与时任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某村第五生产队队长李某海(另案处理)、第十九生产队队长李某勤(另案处理)、第十八生产队队长陆某丰(另案处理)商谈购买位于根竹乡江口村村公所围墙西面约4.341亩的集体土地(权属原是上述第五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现属第五、第十八、第十九村民小组),为顺利与生产队签订该地的转让协议,韦某代第五生产队支付了5.1万元的履行款和5050元的执行费,后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75万元的价格向第五生产队购买上述的4.341亩的集体土地。
韦某购买上述土地后,花费5.6万元填土建围墙,2012年4月至7月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吴某达成开荒地转让协议,以23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购买的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吴某,非法获利151.795万元。
2014年10月某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韦某接受调查,韦某直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韦某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121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其亲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情况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法院根据其有自首、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等可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对其作出缓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