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山林失火案集体利益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起失火案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被告人王某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补种因火烧毁的树木44380株。
2010年清明节,王某按当地习俗为其父上坟,不顾护林员不准点火的警示点火烧纸,未确认余火燃尽即离开坟场,结果余火引发山林大火,造成林地过火面积138亩,烧死烧伤树木44380株。东港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但应当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还应当就其造成的集体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王某家庭条件无力支付巨额赔偿费用,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出发,该院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让王某补种树木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自该院创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已代表山林失火公共利益被害人提起公益诉讼3起,被山林失火烧毁的263.9亩林地5万余株林木得以恢复,有效维护了国家、集体利益,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