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籍男子许某和李某两人为快速赚钱,采取通过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的方式,三天内共帮助取款7万余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法院以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14年11月初,许某、李某两人商量决定通过提供银行卡方式从中获利赚钱。两人进行了分工,先由许某购买银行卡,再通过电话与诈骗团伙取得联系并提供银行卡,诈骗团伙骗得钱后电话提成通知许某取款,许某再将银行卡给李某,由李某到银行的ATM机上进行取款,许某对所取钱款进行记账,并按约定将90%的提成汇给诈骗团伙,最后两人对剩下的10%提成进行平分。
2014年11月底,两人在桂林市临桂区一家金店用银行卡进行刷卡购买两条黄金项链进行套现时,因形迹可疑,离店不久后,金店老板拨打110报警,后两人被抓获。
另查明,许某、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共计12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