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一男子花200元办了一张假房产证,以假乱真多次骗取典当行借款用于挥霍。近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分别退赔被害人韦某、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500元、102400元。
经查,2012年7月4日,罗某利用与妻子共有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某小区某号房屋的二本房产证,到右江区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借款的形式,向受害人韦某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协议书和借据,约定每个月支付3500元的利息。办理好手续后,韦某将第一个月利息3500元扣除后,通过汇款方式将46500元打到罗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下。借款期间,罗某以将房产证转抵押给银行贷款还钱为由,从韦某处将抵押的两本房产证拿出来,花了200元通过他人制作了两本假房产证,之后将假证拿回去抵押给韦某。同年11月20日,罗某将该套房产抵押给右江区某银行,并到百色市房产管理局做了抵押登记。罗某在得到贷款后将所得贷款挥霍一空。
2012年8月,罗某以20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又制作了一本假房产证。8月28日,罗某携带假房产证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某寄售部内,以抵押房产证借款的形式,向受害人农某借款80000元,并承诺给每月6400元的利息,后农某将钱汇到罗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下。同年9月12日,罗某又来到该寄售部,要求再追加借款30000元,同时承诺给每月1200元的利息。农某又将钱汇到罗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下。到了还款期限后,农某多次通过电话向罗某追偿借款,但都被罗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涉案金额为1489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