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房产开发公司经理杨某不务正业,为显示自己的身份和能耐,对外谎称自己有各种关系能够为他人办理具有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从2012年至2014年两年间和另外两名同伙刘某、潘某,诈骗10余人共230余万元。日前,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十四年和十三年,同时并处罚金各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杨某,男,52岁,是一家房产开发公司的经理。从2012年开始,杨某就在各种场合中对外宣称自己有关系能弄到某省级事业单位的工作名额,可以为他人安排工作,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很快在2012年5月,被害人张某就通过杨某的朋友被告人潘某联系上了杨某,想通过杨某为其亲戚安排工作,杨某、潘某一口答应下来,分数次向张某收取了所谓的“活动经费”共12万元。后经被告人潘某、刘某的不断对外吹嘘和大肆宣传,又陆续有被害人宋某、韩某、安某等十余人通过潘某、刘某找到杨某为自己的子女、亲属、朋友安排工作,而潘某、刘某、杨某三人均大包大揽下来,并承诺可以为上述被害人安排到省内各大事业单位工作,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收取了十余名被害人的“好处费”共计220余万元。
由于杨某等三人根本没有任何能力安排工作,因此,在对各被害人承诺安排工作的期限快到时,就为被害人伪造各省直单位的《报到函》、《人事定位卡》、《录用通知书》等虚假材料,以此拖延时间,直到2014年11月案发,公安机关将杨某等三人抓获归案。
该案由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刘某、潘某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杨某虚构事实,以安排工作为名向被害人索取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三名被告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由于三名被告人诈骗所得的钱款无法追回给各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