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籍女子景某在石家庄市一小区内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二百余人进行传销活动,日前,经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景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同时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查,被告人景某,女,现年52岁。2010年10月,景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加入了以所谓“连锁经营”为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纯资本运作”的一传销组织,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丰厚回报,景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孙某、焦某等人,被告人孙某又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陈某、赵某等人,如此往复,逐渐形成了以景某为顶级的金字塔型的传销团队,由于和组织内的另一顶级人物不合,2013年12月,景某带领孙某、焦某等人来到石家庄市另起炉灶继续开展传销活动,由于该传销活动没有任何具体营业项目,只以发展人员作为“抽头”赢利的手段,发展人员越多,则上级赢利越多,各层级的人员为了赚取暴利,不断的通过各种方式发展下线,至2014年底案发,以景某为首的传销组织在短短的一年内就在石家庄市发展了各级下线共230余人。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景某等人以推销纯资本运作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景某等各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起到了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管理、培训的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