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诈骗团伙以虚假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网聊,套取被害人信息,再将信息传给酒托女,由酒托女约被害人来消费,而后用廉价红酒冒充高档红酒进行高额消费,诈骗男性被害人钱财。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标、黄某平、刘某伟、程某、权某钢、黄某龙、梁某峰、张某超、郭某梅、陈某春、陈某珍、郑某春、邓某、黄某富、陈某全等15人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1.2万元不等罚金。
2014年6月起,黄某标、权某钢和一个叫“阿龙”的男子将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经营的“烧烤店”作为诈骗场所,提供酒水、小吃等服务,并招募了黄某龙、黄某强、陈某春及张某兴(另案处理)为酒托诈骗“托头”。每名“托头”又分别带领自已的酒托女、服务员、键盘手、传号手、看号手组成酒托诈骗小组。在具体实施酒托诈骗时,先由键盘手用微信、陌陌、QQ等网络社交软件,以虚假的女性身份与男性被害人聊天,在套取男性被害人信息后,传号手将信息传给酒托女,由酒托女约男性被害人到“烧烤店”,而后点用廉价红酒冒充价格昂贵的高档红酒等进行高额消费,如果被害人不反对,酒托女继续点更贵的红酒等,得手后找借口离开。看号手负责为本组酒托女看风,如被害人闹事或有警察来就负责通知。每日营业结束后,店老板即黄某标、权某钢与“托头”按事先定好的比例对骗得的款进行分赃, “托头”分得其酒托小组的款后,再分给其酒托小组的成员。
该店自开业以来至2014年8月5日被查封,共骗取甘某江、黄某平、覃某藉、刘某、石某叠、甘某斌、李某、陈某、丘某康、郑某架、杨某武、蒙某宇、杨某、陈某等14人共计27726元。在诈骗过程中,黄某标为店老板9参与诈骗数额为27726元;权某钢为店老板,参与诈骗数额为11278元;黄某平是店里请来做果盘和服务员,参与诈骗数额为币27726元;程某为店里请的收银员,参与诈骗数额为15028元;刘某伟是店里请来帮忙处理纠纷的,参与诈骗数额为26396元,郭某梅是所在酒托小组的酒托女,参与诈骗数额为7440元;黄某龙、黄某强、张某超、梁某峰、陈某全在同一酒托小组,黄某龙为托头,黄某强为传号手(2014年8月4日起黄某龙回老家后,由黄某强顶替做该组的“托头”),张某超、梁某峰分别是该组的酒托女、服务员,陈某全是该组的键盘手兼服务员,黄某龙、梁某峰、张某超参与诈骗数额为10176元,黄某强、陈某全参与诈骗数额为3178元;陈某春、陈某珍是同一酒托小组,分别是所在酒托小组的托头、酒托女,陈某春、陈某珍参与诈骗数额为3730元;郑某春、邓某在同一酒托小组,分别是所在酒托小组的看号手、酒托女,参与诈骗数额为333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超、黄某强的亲属已分别代其二人退出2000元、3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甘某江、石某叠、黄某平的经济损失;郭某梅的亲属已代其退出394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甘某斌的经济损失;陈某春、陈某珍的亲属分别代其二人退出373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丘某康、郑某架的经济损失;郑某春、邓某的亲属已分别代其二人退出333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李某、蒙某宇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