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文某、孙某、刘某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触犯刑律,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分别判处其3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
2011年,文某、孙某、刘某等人加入贵港市港北城区的“纯资本投资行业”连锁销售组织后,以“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 式,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钱认购股份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再以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产品的方式分别划分层级及提成。文某、孙某、刘某通过上述方式,逐渐发展成为该组织的老总,先后发展何某、邓某等人加入该组织。至案发前,文某、孙某、刘某名下累计股份都已超过600份,发展的下线均达到30人以上,均是三层以上的老总(高级业务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孙某、刘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缴纳费用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牟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据其有悔罪表现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