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的村民罗某香(女)、林某某(男)、罗某华(罗某香之子),因用一文不值的生产废料石粉冒充稀土矿,骗取江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74万元。日前,经该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罗某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罗某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7月,罗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在网上发现江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发布了购买稀土矿的信息,便产生了诈骗的念头。李某某与罗某某密谋先到广西拉点石粉回来放好,等买稀土矿的老板来了就带去采样,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真的稀土矿样把老板采好的石粉样本掉包。随后,两人到该镇布里坪村比较偏僻的李某坤家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租下一个空闲的养猪场,准备藏匿石粉。尔后,两人到广西贺州某粉体公司,将该公司作垃圾处理的生产废料石粉(又称粉泥)用袋子装好,请了两辆农用车运回河路口布里坪村放进了租下的养猪场内。李某某为了采样掉包时多个帮手,又邀请其表弟林某某一起参与,并要林某某准备几斤质量好的稀土矿样本,于是林某某花费100元从该村林某球处购买了5斤稀土矿作矿样。
8月10日左右,李某某电话联系江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郑某某,称有数十吨高品质的稀土矿出售,郑某某称要取样化验后才能确定是否购买。同月19日,郑某某和同事黄某某、张某某到达江华河路口镇,李某某为使诈骗活动顺利进行,又找到罗某香之子罗某华,要其开车接送郑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当天晚上,李某某、林某某、罗某华带郑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到石粉存放点取样。之后郑某某、黄某某搭乘林某某的摩托车先离开,张某某将取好的样品放置在罗某华的摩托车脚踏板上并乘罗某华驾驶的摩托车返回。在返回途中,罗某华按照李某某的安排,趁张某某不注意,故意将脚踏板上的样品踢下车,李某某尾随其后,用事先准备的好的高品位稀土矿样品对被罗某华踢下车的样品进行掉包。后郑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将被掉包的矿样带回江西进行化验,化验结果为:稀土含量达96.84%,之后双方谈好以2.28万元每吨的价格进行交易,并约好付款方式。
同月24时晚,郑某某到江华提货,在河路口街上吃晚饭时,郑某某先给了6000元现金给李某某用于付装卸工的工资、农用车的运费和租金等。晚饭后,李某某、林某某、罗某香带郑某某等人到堆放石粉的养猪场,将875包冒充稀土的石粉装上车,然后一同随车沿207国道到了广西望高镇过磅,计算出货款为74万元后,郑某某当即叫公司财务将余下的货款73.4万元元打入了林某某的帐户内。事后林某某按李某某确定的数额对赃款进行分赃,其中:李某某分得35.4万元,罗某香分得26.3万元,林某某分得11.7万元。事后,罗某香用诈骗所得支付7.38万元为罗某华购买了一辆华晨金杯汽车。
江西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将冒充稀土矿的石粉运回后进行化验,结果稀土含量仅0.0098%。发现被骗后,该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江华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分别于5月14日、18日、9月8将罗某香、林某某和罗某华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