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女子梁某利用自己作为某房产中介负责人的便利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278万余元。日前,经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梁某,女,现年49岁,系石家庄某房产中介的负责人。梁某在担任该房产中介负责人的过程中,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由于资金不足正在搞融资,为了获得房地产公司给予的高额回扣,梁某便联系上了该房地产公司并决定通过自己的房产中介为该房地产公司吸收资金。自2010年至2011年间,梁某利用自己房产中介负责人的便利条件,在日常办理中介业务的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中介垫资、投资房地产项目的名义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并许诺给予投资群众月2%至4%的高额利息,但梁某在给予部分群众2至4个月的利息后就不再支付利息,后于2013年失去联系。经投资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将梁某抓获归案,经侦查发现,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达278万余元,但返还的金额仅仅为50万余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