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成立的电子商务公司为外衣,搭建虚假的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诈骗111名客户460余万元。近日,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宗某、白某、陈某、侯某、毕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至十万元不等。
2012年9月11日,上海女子宗某伙同他人出资在开封市祥符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17日,宗某从上海购买了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软件,搭建了“中原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毕某明知该公司没有实际仓库和任何货物,仍然按照宗某等人的安排,将虚假图片上传至网站,负责完善农副产品介绍、买卖行情、公司资料等相关信息。西安人陈某作为技术员,在西安负责用电脑远程操作服务器的开盘、收盘等,并及时修复服务器,以保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2013年,同是西安人的白某经陈某介绍、侯某受宗某之邀,二人均加入该公司,侯某在开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白某则以公司的名义在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2014年2月至5月期间,宗某、白某等人分别在上海、西安、深圳、广州、合肥等地发展代理商,承诺将交易手续费和交易盈利总额的最低60%返还给代理商,由代理商通过互联网、拨打电话等方式联系客户,虚构了“黄菊花”、“白菊花”、“新郑大枣”等现货交易产品,向客户提供商品交易的虚假行情走势及技术指导,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购买虚假产品,并谎称客户投入资金通过第三方托管能够保障资金安全。陈某则按照宗某指示,通过自买自卖,操作行情走势,制造现货交易假象,诱导客户在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现货电子交易。客户在错误引导下买涨买跌,最终投入的资金均显示亏损,无法收回。
经查,该电子交易平台与任何现货、期货市场均不联网或关联,客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资金也并非由该第三方托管,而是由宗某直接把客户“亏损”的资金转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者宗某本人的银行账户,按比例与代理人进行分赃。截止案发,宗某等人共骗取111名被害人4601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