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找到移动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声称要购买充值卡,几天之内先后多次刷卡,消费金额高达86万余元。不过,他在每一次刷卡后都做了一个“小动作”——在刷卡后几十秒内,迅速将消费秘密撤销。工作人员误以为他已刷卡,其实他分文未支付,白白拿走86万多元的充值卡。
落网后,李某不承认自己撤销过交易,但司法机关通过大量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锁链,认定他实施了诈骗。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武侯法院日前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缴获赃款51万余元退赔移动公司,责令李某继续退赔尚未挽回的经济损失35万余元。
刷POS机使“小动作” 诈骗86万元
2014年8月28日至31日,李某在高升桥路移动营业厅内,先后找到导购员和工作人员,说要购买手机充值卡,并称需拿POS机刷卡。之后,李某拿出4张银行卡刷POS机消费。
交易流水证实,李某持有的4张银行卡,于2014年8月28日至31日在移动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消费86万余元,并且每次刷卡后,他又在短时间内将消费秘密撤销。李某在收到刷卡消费金额已冲正回银行账户的银行短信提示后,再使用刷卡消费的交易回单,先后到该营业厅交易库房领走共计86万余元的手机充值卡。李某将手机充值卡骗取到手后,又将这些充值卡卖给他人。
2014年9月2日,移动公司报案,称李某在高升桥营业厅内共计有86万余元的刷卡交易被冲正。同日,武侯公安分局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当日,李某在自贡市被挡获,警方查扣了李某51万余元。
“POS机除了刷卡付款,还有撤销付款的功能,但是需要管理员的密码,这起案件所涉银行POS机的密码是一个很大众的密码,我们单位拿到POS机后没有修改过密码。”移动公司的营业员盛某某说。
法院宣判:构成诈骗罪 判刑10年
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没有实施诈骗,办理的是正常业务,没有撤销过交易。”面对指控,李某却辩称没有作案。
法院认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大量涉案的物证、视频资料、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印证后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形成了证据锁链。客观事实证明:2014年8月28日至31日,在移动营业厅内,使用银行卡消费后有撤销记录的只有李某。银行工作人员及办案民警的调查情况均证实在POS机撤销交易时,需要持卡人刷卡并输入密码,李某自己操作POS机在多次刷卡交易后,又在间隔时间仅几十秒之间撤销交易,李某通过作废的POS机回单联从移动营业厅将86万余元的手机充值卡骗领走,这起案件中,有营业厅的监控视频、移动公司员工刘某某、盛某某及购买充值卡的李某某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而事后李某及时将赃款取现或转移至其母名下,也能印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依据这些证据,武侯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记者走访
不少商家竟不知POS机有密码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走访多个商家发现,不少商家并不知道POS机有密码设置,平常也没注意。办案人员提醒,这起案件对POS机商户有警示作用。
红星路一家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称,他们不知道POS机刷卡后可以撤销,甚至不知道POS机有密码。附近一超市连锁店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顾客刷卡后可以退款,不过必须由工作人员输入工号、密码,在电脑上完成,客户则需在POS机上刷卡,并输入凭条号以及银行卡密码才能撤销。但该工作人员也不知POS机有密码。
春熙路附近一酒店表示,撤销交易时,必须由他们工作人员处理,输入POS机密码。至于密码是不是初始的123456,工作人员表示,POS机是银行配送的,配送时银行已确定了密码,不知需要修改。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商家竟然不知POS机有密码。
律师赵本富提醒广大商家,POS机在使用时应修改原始密码,尽量不要让顾客自行使用POS机。同时,每次使用POS机后应及时检查机器状态,注意检查有无撤销消费交易记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