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是浙江省嘉兴平湖市当湖街道某小区业主,其所住的楼宇系砖混砌体结构。2015年2月6日,陈某领取房屋钥匙,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同年2月11日,陈某提出装修申请,物业公司书面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并签署《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承诺书》、《业主手册》、《东区、西区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等文件。之后,陈某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在装修过程中,陈某拆除了该房屋南面中间房间的北墙,此墙体系承重墙。物业公司发现后,即予以制止,并于同年4月6日发出了装修整改通知单,多次责令恢复原状。但陈某未予理睬,继续在该承重墙处,制作安装了衣橱。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给其他业主造成安全隐患,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2015年10月,该物业公司向平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房屋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砖混结构主要由承重墙体承重,承受荷载。依照相关物业、建筑管理法规及本案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明确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任何装修均不得影响楼宇的结构安全。本案中陈某擅自拆除承重墙,影响了楼宇的结构安全,对其所居住的楼宇造成安全隐患,使公共权益受损,陈某应将其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