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诈骗钱财200余万获刑10年

2016-02-1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13℃

女子陈某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他人出资合伙做生意,将骗来的钱一部分偿还所欠债务,一部分用来做生意,把做生意得来的钱又非法占有,用于还债和作他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底前,陈某向莫某、杨某、黄某、陈某等人高息借款达2000多万元,用于自己开公司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因经营不善,生意失败,无法偿还欠下的本金和利息。2013年7月,陈某在明知自己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得孔某慧、孔某涛全额出资与其合作做煤炭生意并与孔某慧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9月21日,陈某为了骗取孔某慧、孔某涛两姐妹支付货款,指使刘某恩、黄某枢等人伪造了三张假的爱凯尔码头磅码单给孔某慧、孔某涛两姐妹。9月22日,陈某与孔某慧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孔某慧全额出资,陈某按约定的指标组织、调配符合烧砖用的煤炭,并安全运达孔某慧指定的目的地。客户支付的货款全额回笼至孔某慧指定的帐户,陈某无权占用和支配。之后孔某慧陆续五次转了289万元给陈某,陈某将其中的近100万元拿去还所欠的债务,其余款项用于购买煤炭再销售。煤炭销售后,陈某没有按照合作协议将回笼的货款支付给孔某慧等人,而是非法占有用于偿还其所欠的债务和作他用。在孔某慧等人多次催还煤款的情况下,陈某只偿还70万元给孔某慧两姐妹,后潜逃至广东躲藏。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遂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等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