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廖诗强 近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鹰嘴龟以及非法收购樟树木质家具案件,以非法收购、出售野生濒危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1996年出生的广昌县男子李某是一名龟类爱好者,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上半年期间,其从南丰县东门菜市场多次收购鹰嘴龟共28只,并在微信网络平台发布出售信息。已出售4只,因天气原因未送达给买受人,案发后把款项退还给买受人。后经网民举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李某,李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还在李某家查扣28只鹰嘴龟,予以野外放生,5只宠物龟给予发还给被害人家属某。经鉴定,查扣的鹰嘴龟(学名“平胸龟”),系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濒危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8年4月27日晚上,李某在旴江镇花6000元买下了野生樟树材质的1茶几、3个凳子以及1个博古架。经鉴定,该制品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制成的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法规,明知平胸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违反国家有关珍贵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制度,明知是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雕刻成的制品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出售野生濒危动物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