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刘健 近日,湖南怀化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杨某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依法查明:2018年9月的一天,芷江女子杨某某在一些乡镇多次向农户收购野生蛙类动物,并打算将收购的野生蛙类运到娄底进行贩卖,岂料在车站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经芷江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查获的野生蛙类中,一部分为虎纹蛙,共计85只(7.5公斤),现已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野生动物有黑斑蛙13公斤、沼蛙7公斤,现均列为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查获的野生蛙全部被民警放生。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