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攫取暴利,一伙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日,由江西省永修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5月底至6月初,叶某等人在永修县某企业集团一个鱼塘边上的工棚内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赌博。赌场每天招揽四、五十余人用32张扑克牌和两个骰子以“拉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叶某、徐某、桂某、淦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6万余元,每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4年7月19日至7月21日,叶某、徐某、桂某以每人每天200至300元不等雇请孙某、陈某、刘某、胡某为赌场工作人员,在永修县某农场果林队柘林山头的杉树林里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赌博。赌场每天有四、五十余人参赌,参赌人员用32张扑克牌和两个骰子以“拉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叶某、徐某、桂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4.5万余元,每人非法获利8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徐某、陈某、刘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淦某、刘某、胡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