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男子王某2012年因非法出售烟草制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某不思悔改,为了获取暴利,重操旧业。日前,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撤销前罪的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经查,被告人王某,男,现年49岁,无固定职业。2014年3月以来,王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上了广东一绰号“小弟”的男子,从其处多次购进“牡丹”“红双喜”等品牌的卷烟并对外出售,获利12万余元。2014年9月,王某再次从“小弟”处大批量购买了卷烟制品,由“小弟”通过物流送至石家庄市某配货站,王某接到通知后至配货站取货。不料行至一路口时即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清点,王某车内共有“云烟”“红双喜”等各种名牌卷烟1000余条(价值9万余元)。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王某本次犯罪尚在前次犯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因此,需要撤销前次犯罪的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