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经福建省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沙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李某、林某等11人分别判处3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处2000至15000元不等的罚金。
去年4月,林某等4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沙县富口镇一偏僻村庄建造电子废物加工厂。同年7月,广州一电子废弃物收购商李某得知该加工厂的承租费用比较低,遂以10万元/月的租金租用,先后从广东运了4车电子废弃物、铜粉、石灰石至该厂,并将这些物品倒入火炉内焚烧,经过沉淀、冷却后形成合金块,运回广州出售从中获利,并将焚烧残渣倒置在现场。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黑烟,散发出的臭味让人无法忍受,村民遂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加工厂于同年7月17日被查封。现场查扣电子废弃物、粉末20多吨,产品合金块1吨多。其中电子垃圾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的危险废物,粉末浸出液中铅浓度为5.7mg/L,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电子垃圾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印刷电路板上的焊锡、塑料外壳等都是有毒物质,进行焚烧会释放二恶英等有害气体,对环境造成污染,威胁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