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团伙冒充司法人员行骗 专找惊慌失措者

2015-12-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2119℃

11月23日,冒充法院、公安机关、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许桂龙及两名同伙,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以电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书下达后,许桂龙对法官说:“从开始走上这条路,我就一直胆颤心惊,现在这块石头终于落了地。我一定会安心服刑,争取早日回家孝顺父母了的!”

许桂龙,现年28岁,原系福建省南安市某村村民。初中毕业的他没有技术、没有学历,并且急于“脱贫致富”。在与同村的许文贵闲聊时,许桂龙的脑子里涌现出电信诈骗“来钱快、轻松省事儿”的巨大诱惑。随即,许桂龙与许文贵一拍即合结为了“盟友”。

之前,许桂龙从同村人那里听说过电信诈骗的基本方法,与许文贵合作后,他们从网上仔细研究了诈骗流程,配备了专门的作案手机和手机卡,网购了附带手机号码的居民个人信息,准备开工了。

2015年3月3日下午2点多,泰城70多岁的林老先生的手机响了,显示为一个本地固定电话来电。接起电话,一个自称是泰安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女子告诉林先生,他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15万元的信用卡,透支后一直没还钱,银行怀疑是恶意透支,将他起诉到法院明天开庭,让林先生下午5点前去法院拿传票。林先生一听慌了神,连忙解释说没这回事。女子建议林先生向管经侦的警察报警,并提供了一个本地固话号码。林先生急忙拨打该电话“报警”。一男子接听电话后说,需要查明一下林先生平时是不是用这个信用卡取钱,让林先生带着自己的常用卡去附近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进行转账。期间,男子问林先生卡上一共多少钱,林先生如实相告,随后在该男子的指挥下,将1.8万余元转入户名为“王勇”的指定账户中。该男子还警告林先生,这个卡三天内不能使用,并注意保密。随后,林先生感觉上了当,遂拨打110报警。

因作案使用的电话号码、手法一致,接到报案后,警方将此案立为“泰山区系列电信诈骗案”进行侦查。经查发现,名为“王勇”的两个账户均在苏州开户,钱在福建省晋江市和泉州市的ATM机上分别被人取出。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及深入排查,2015年4月13日,警方在泉州市某小区将专门负责取钱的叶世添、叶惠婷抓获,并查获作案用银行卡一百余张、手机五部、电脑两台,记事本两本。在查获的手机上,有30多个以数字为名字的电话号码,这些全是进行电信诈骗的上家。这些上家为不同的团伙,用各种手法诈骗后由叶世添和叶惠婷等专门负责取钱的人到指定的银行ATM机上将钱取出,在扣除大约10%的服务费后将钱打入上家指定账户。其中“3号”即为诈骗泰安林先生的上线。

根据二叶供述,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3号”许文贵家。当时,许文贵出门没回来侥幸逃脱,却碰巧将等在那里的许桂龙抓获。据供述,许桂龙是警觉最近风声不对,怀疑出了岔子,特来与许文贵商量对策的,却没想到警察从天而降,将他的怀疑彻底证实了。

面对警方审讯,许桂龙供认不讳。其实,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以来,他每天都在经受精神的折磨与心灵的煎熬。他总有种不好的感觉,好像警察随时会来。为此,他特意要求许文贵找个安全的地方实施作案。“村子附近山上,树木茂密,不易被人发现;同时地势高,如果有警车来能看得到”,所以他们选择了每天按时到山上去“开工”。现在警察终于来了,他悬着的心反而放下了“报应终于来了,我也就不用矛盾挣扎了”。

据供述,许桂龙二人先是通过不法网站将作案手机号改为所拨打电话城市的本地固话,待诈骗电话打通后,播放以法院、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警告被害人领取传票或银行卡超额透支的录音,并告诉被害人一个当地小灵通号码作为报警电话。此号码被他们通过网上呼叫转移服务转入他们作案的手机号码上,这样被害人拨打看似本地的号码实则仍是他们在接听。其中,负责扮演银行或法院工作人员的,行话为“一线”,负责扮演警察的为“二线”,由许桂龙、许文贵二人分别扮演。

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他们非常善于捕捉被害人心理:凡是接了电话,爱理不理的,就“钓鱼”失败了;凡是惊慌、不解、连连解释的人,多是已经被他们牵着鼻子走了,最后只要再严肃点、吓唬一下,就能保证“上钩”。这时候,把握时机、不让被害人找别人打听咨询就是成功的关键。许桂龙介绍:“骗人的方法其实很简单,正常人理智地想想就能发现问题,所以要步步紧逼,不能给他们冷静下来思考的时间”。

自2015年1月至4月,几人分工合作,经查明的诈骗案件有5起。审理过程中,许桂龙、叶惠婷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桂龙、叶世添、叶惠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大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酌情从严惩处。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许桂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世添、叶惠婷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叶惠婷参与时间短于被告人叶世添,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桂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叶世添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叶惠婷有期徒刑7个月零2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