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信用担保公司8名员工在替公司索债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路某、王某、叶某等七人拘役三个月。
田某、路某、王某等八人均系北京某信用担保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以田某为队长,于2015年10月22日分别乘坐两辆车到广西靖西市一铝矿企业,代理某股份有限公司收回王某向该公司购买后不能按时偿还欠款的起重机。田某等人经合谋并踩点,因担心公开收回起重机会被信发公司阻挠,遂决定采取秘密方式将起重机开走。次日凌晨2时许,田某、路某等人进入铝矿企业厂区内采用撬窗的方式将起重机开往工厂南大门,田某通过电话指挥叶某、王某等五人则在工厂南大门值班室控制保安刘某。因刘某不放行起重机并阻拦,田某等人便将大门的道闸掀起后将起重机强行开出大门外,为防止刘某通知公司,田某、路某等八人采取生拉硬拽的方式将刘某强行拉上面包车带离现场,在拉扯拖拽过程中造成刘某轻微伤。后经过两个小时待起重机上了高速公路,田某等人才将刘某放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王某等八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一定的指挥作用,相对其他七名被告人作用更大,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八名你被告人当庭认罪,其家属及所在公司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