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军和谢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即举行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近日,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军犯非法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被告人王某军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母某赔偿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6928元;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1250.62元。
经查明:王某军和谢某均系三台县人。王某军因与汉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三台县北坝镇青东坝建设项目发生合同纠纷,要求政府协调解决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即于2015年5月27日晚安排工地负责人谢某等人招集有关人员。谢某便安排卿某招集未领工资的工人到县政府解决问题,卿某通知8人于次日8时许在县政府汇合。
5月28日上午,王某军、谢某等人到达三台县政府,现场聚集工人等60余人。集会人群手持自制标语先后在县政府和县委门口及两江工业园区管委会示威要求解决经济纠纷。
当日下午15时许,王某军指挥该集会人群游行,谢某手持标语参与游行,从三台县梓州干道县政府外机动车道开始游行示威,沿东河路、西顺城街至新西街天桥下。在行进过程中不听从执勤民警的多次解散命令,造成该游行路段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6月1日,王某军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汉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某松因犯罪被判刑,承包该公司场地平整和厂房、办公楼建设的被告人王某军因前期垫支保证金、工程款、材料款约一千余万元,在多次找到梁某松妻子母某和女儿梁某索要款项无果后,于2015年5月25日,王某军组织谢某等人,分别驾驶两辆汽车前往陕西省汉中市。
同日下午15时许,王某军等人在汉中市水晶宫酒店将母某找到,将其带上车内。16时许,王某军等人在汉中市金地房产公司售房部找到梁某,收缴通讯工具后强行将其拖入车内,因梁某激烈反抗,王某对梁某进行殴打。
同日,王某军等人将母某、梁某从汉中市强行带回三台,并控制在三台县青东坝工业区汉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
5月31日,被害人梁某在三台县人民医院就诊时摆脱看守人员并逃至成都。
6月1日凌晨,王某军在三台县青东坝工业区汉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工地对母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母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梁某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谢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举行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游行、示威罪;被告人王某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认为,本案的起因为被告人王某军同汉上能源公司在本县北坝镇青东坝建设项目发生合同纠纷,要求政府协调解决未得到满意的答复为由,而非法游行、示威,这一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是阻塞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了市民的工作和生活;二是在政府部门游行、示威,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被告人应从本案中吸取的教训:一要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二要在发生纠纷时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反映、解决问题,而不是无理取闹,甚至像二被告人一样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来表达诉求,这样做既无助问题的解决,又触犯了刑法,以致于走上被告席上,这里面的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