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8·31”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爆炸事故一案,在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某、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邓某某分别以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两年。
2015年8月31日晚,在利津县滨海经济技术开发新区,随着一声剧烈爆炸声火光通天,整个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陷入一片火海之中,原本很快就可以成为新材料领域的领军企业,却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混二硝基苯装置投料试车,最终造成重大爆炸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爆炸中心形成南北14.5米、东西18米、深3.2米的椭圆形大坑。这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重伤,17人轻伤,多人轻微伤。
法庭上,公诉人分四组证据进行了举证,分别是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试生产、二被告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和量刑方面的证据。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