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沙某、马某涉嫌抢劫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7月3日凌晨2时许,家住宁蒗县跑马坪乡的沙某、马某为庆祝伙伴卢某考上大学,就约了伙伴到跑马坪中学岔口的一家烧烤店喝酒。期间,沙某、马某先行离开,两人走出烧烤店看到一辆油罐车从公路上开过来,沙某以车灯照到了自己为由,手拿砖头站在公路中间拦下油罐车,并向驾驶员索要钱财。驾驶员给了沙某100元人民币,马某看到后也用砖头砸向货车并再次索要钱财,驾驶员将身上剩余的3元零钱拿给了马某。之后沙某和马某被闻讯赶来的伙伴劝开,油罐车驾驶员伺机开车逃离现场后电话报警。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沙某抓获,马某逃离现场;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马某于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归案后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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