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视法律于不顾,严重超载运送旅客,触犯刑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3日,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蔡某波、李某丽拘役三个月和二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贵港市判决的首例客车超载入刑案件。
从事旅客运输的蔡某波(司机)、李某丽(乘务员),于2015年11月29日15时许,驾驶核载33人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广西桂平市客运中心出发前往贵港市汽车东站,出站时车上已有乘客31人,途中他们为了经济利益不断揽客,致使车辆严重超载。15时43分,车上乘客李某意识到超载的严重后果,通过广西交通警察微信公众平台报警。15时58分许,当超载车辆行驶到省道304线187KM+150M处时被等候的交通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车上的人员进行了清点,共计58人,超出核载人数25人,超载率达75.76%,属于严重超载。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波、李某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据他们犯罪情节和作用的大小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