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贾维亮 黄雅男 互联网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人利用互联网学习、充电,增长知识;有人用来社交,扩大人脉圈;有人用来发展爱好,丰富生活。网络给我们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要合法使用,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新疆奇台县男子刘某平日喜欢逛贴吧和论坛,浏览一些奇闻趣事,也爱发表一些感想和见解。2018年6月的一天,他使用手机登录国内某网站贴吧,为博取网友关注,他在贴吧发表了恶意夸大曲解抹黑的不当言论16条,致使网民围观参与讨论,其行为系在网络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不久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今年4月12日,奇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坦言自己为图一时之快,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月16日,奇台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明显,刘某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法官说。
法官介绍,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要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情节严重者,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此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隔着屏幕发表不当言论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维护网络环境清朗、和谐是每个网民应尽的义务,在网络空间里,每个人都要时刻铭记自己的身份,为个人言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