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梁平妮 6月18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又暴力袭警的刑事案件。
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40分许,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青大队一中队交警在高青县李星耀闸口南侧检查违法车辆时,发现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被告人李某。交警依法查扣被告人李某所驾驶汽车时,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执法,在试图启动汽车时被交警伸手制止,被告人李某强行启动汽车并猛踩油门,在车门未关,交警伸手阻止的情形下驾车逃离,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拖拽出去十五米左右,致其受伤。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宋旺村被执勤民警截获。两名民警在截获过程中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他表示“我犯了法犯了罪,就得接受处理……”。被告人家属代表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合议庭评议,高青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刑,不上诉。
法官提醒,守法出行,积极配合执法是老生常谈的话题,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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